孙春梅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彩礼返还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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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彩礼返还

男女双方由于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没有结婚或者已经登记结婚后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婚姻法》中有相应规定,实践中本人也常遇到此类案例,以下代理词为本人2013年代理的一起双方结婚登记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在此隐去当事人姓名及相关细节,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案件背景: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结婚后短时间内双方分开居住,后女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委托我后,我代理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女方返还给付彩礼,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返还彩礼。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春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证据足以证明给付原告的彩礼金额。

本案中,被告为与原告结婚,应原告要求分别给付原告彩礼166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提供了两方面证据:一是原告亲笔书写的书面证据(该书面证据明确显示女方向男方要钱的金额,及戒指耳环的价值),二是证人证言证据(两位证人均能证明给付原告的彩礼金额及给付的原因)。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且足以证明原告收受被告彩礼的事实及彩礼的金额。

二、原告若对被告提供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被告为证明原告收受彩礼的价值,提供了原告亲笔书写的书面证据,庭审中,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不是自己亲笔书写。代理人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因是原告对被告证据提出抗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是原告针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证据证明,比如申请司法鉴定。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以否认被告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被告证据,依据被告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三、 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彩礼166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原告前后、断断续续在被告家居住不超过十几天。该事实,被告提供的证人刘XX的证言足以证明,提供的村委会证据也足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抗辩称,村委会证明存在虚假性、与其他证据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上存在矛盾。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抗辩不能成立,首先,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必然了解其村民的生活状况,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客观做出的,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村委会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被告证据,采纳村委会证明;其次,关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村委会证明与其他证据之间并不矛盾,本案中,被告及证人刘XX均陈述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几天,村委会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这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对共同生活的认识和判断标准不同。在原告到被告家前后、断断续续生活十几天后就不再回家的情况下,村委会做出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判断从而出具证明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明被告家庭特别困难,且被告父亲身患癌症,提供的证人刘XX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给付原告彩礼系借款给付。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的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个条件被告情况显然符合,代理人不再阐述。第一个条件下,虽然本案原被告的情况是生活十几天,但从立法本意来说,共同生活最起码应当有一个时间上的经过,也就是说,看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也只能从时间上做最起码的判断,从时间上能够判断出夫妻二人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实质,而本案的情况是双方共同生活仅仅只有十几天,很难得出双方共同生活的结论,如果以此判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证据足以证明给付原告的彩礼金额;原告若对被告提供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被告证据,从而依据被告证据认定本案事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的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孙春梅

0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该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的支持,案件焦点在于,首先,男方需证明给付女方彩礼及彩礼的金额,其次,男方需证明其要求返还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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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春梅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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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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