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梅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人为夫妻一方,债权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要求还款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量:1010
 

借款人为夫妻一方

债权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要求还款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或因某种法律关系产生欠款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作为债权人能否向借款人或欠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呢?本律师认为,除《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作为借款,债权人均可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还款,作为欠款,因欠款产生的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

下面代理词为本人于2012年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因借款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案例(实际借款人李XXX死亡,原告向李XXX的配偶主张权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在此隐去当事人姓名及相关细节,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XXX与被告XXX借贷纠纷一案,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春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李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为133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与李XXX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数额,提供了李XXX亲笔书写的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单证据,代理人认为,该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足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主张事实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汇款单证据,分别提出了抗辩和质疑,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对原告所提供借条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应当通过司法技术手段也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从而通过司法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抗辩,在被告拒绝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其次,对于原告提供的汇款单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为回避汇款单足以证明的事实,以种种可能性的、猜测性的、甚至是滑稽可笑的抗辩想以此来否认客观事实,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原告证据,确认原告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而不是以被告猜测的种种不确定性、可能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另外,针对原告提供的“20041027日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证据,庭审中被告提出了质疑,代理人认为:1,虽然该汇款单原告有涂改痕迹,但是:首先,原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据能够清楚显示涂改内容;其次,该涂改内容不影响该证据本身所载明的任何内容,并不因涂改而影响到通常人对该证据本身的判断;再次,结合证据原件及复印件足以判断证据内容,足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2,该证据涂改的“说给张XXX”内容,是李XXX借款时对原告所说的借款用途,由于该笔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在汇款后随手做了标记。庭审中,被告抗辩称,该笔借款有可能实际是给张XXX的。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缺少证据支持,而且也不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也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抗辩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以证据载明的收款人为债务人而不应该是以被告的猜测或者是陈述来认定债务人。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与李XXX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讼借款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所有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只要未超出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XXX与李XXX之间为夫妻关系,且被告对该事实也当庭予以认可,从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来看,借款事实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XXX应当对原告主张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李XXX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为1331000元。在被告抗辩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原告证据并支持原告主张;原告诉请借款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XXX为李XXX之妻,原告主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XXX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孙春梅

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该案件原告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该案的焦点在于,首先,原告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应当举证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当然还需证明该借款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原告所主张借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再次,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因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还款,只要从借款发生时起算不超过20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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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春梅
  • 执业律所: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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